» 正文 您的位置:余姚文明网 » 姚江评

姚江评

修复生态赔偿多少都不冤

来源:余姚文明网 时间:2021-11-11 15:16:00 文字大小:T|T

  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市检察院诉海曙某采石场、陈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。该案涉案标的约2500万元,系宁波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标的最大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。(1111日宁波日报)

  非法采矿行为严重侵害生态环境,造成山体坍塌危险。赔偿2221万元并修复生态,展现了宁波“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”的决心。通过本案的起诉,旨在警示潜在的生态破坏者,任何破坏生态的行径必将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;也彻底改变了部分企业和个人“违法成本低、守法成本高”的错误认知,倒逼企业和个人严格遵守《环境保护法》。

  生态环境问题,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短板。多年来,我国有关环境保护的立法数量不少,但环境质量越来越差,就是因为违法成本太低。违法成本过低就是变相鼓励违法,对环境违法企业和个人实行零容忍的严格执法,让企业和个人去掉侥幸心理,还给守法企业和个人一个公道,让守法不吃亏,让违法不占便宜,这也是法律规定的基本理念。

  法治的生命力在于执行,法律界有句名言:“法律不得使违法者通过违法行为而获利。”当违法企业和个人付出难以逃脱的违法成本,他们才不会再无视法律。依法用好霹雳手段,打出声威、打出效果,才能震慑生态环境破坏者,减少生态环境违法乱象,如果执法力度不痛不痒,不了了之,不仅解决不了问题,反而助长违法者的侥幸心理。

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。切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,就是要依法让一些胆敢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付出相应的代价。宁波山体众多,像本案被告一样非法采矿、损害生态、牟取暴利的行为时有发生。只要环保执法手段用得足、用到位,任何企图违法牟利的企业及个人,最终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。

  生态兴则文明兴。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关乎人民福祉,关乎子孙后代和民族未来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:“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、最严密的法治,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。”每一次严格执法,都是一次生动的教育。我们要坚决向环境违法行为敢于“亮剑”,以违法必究、执法必严的力度,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,这样,才会有力遏制环境违法的现象,切切实实地做好生态环境工作。(殷莲芬) 


更多

余姚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办

余姚文明网  ©版权所有

京ICP备第030140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号 1012010003